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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公布《白云人和“4·15”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4月15日17时27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八路和瑞路南约18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电瓶车发生碾压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白云人和“4·15”一般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深圳市世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某物流公司”),涉事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J94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林,营业范围:道路运输业,成立日期:2010年1月5日,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北四街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C604(仅作办公用途),《道路运输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1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有从业人员10人,有营运车辆7辆(其中2辆为挂靠车辆)。
2.段某华,男,44岁,湖南炎陵人,世某某物流公司从业人员,事故发生时驾驶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J94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E,有效期长期。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检测,排除事故发生时涉酒、涉毒因素。
3.林某居,女,69岁,广东广州人,事故发生时驾驶广州F26782号电瓶车(非机动车),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16日死亡。
4.苏某淇,女,5岁,广东广州人,事故发生时乘坐广州F26782号电瓶车,在事故中死亡。
1.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世某某物流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交强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深字0号)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该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事发前行驶速度为15.8km/h。
2.粤BJ94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世某某物流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深字1号)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日。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该车制动性能、灯光性能均合格。
3.广州F26782号电瓶车,登记所有人:冯某某,事发时由林某居驾驶,并搭载苏某淇。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该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均合格;事发前行驶速度介于10.7km/h-11.7km/h之间。
世某某物流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
2025年4月15日,段某华按照世某某物流公司安排,驾驶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J94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州市白云区装载家具前往深圳市盐田港。17时27分许,段某华驾驶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J94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广州市白云区和瑞路由西往南按照机动车信号灯右转弯通过路口,并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八路和瑞路南约18米时,遇林某居驾驶广州F26782号电瓶车搭载苏某淇沿和瑞路由西往东违反非机动车信号灯(东西向)进入路口通行,结果,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与广州F26782号电瓶车左侧发生碰撞,并致苏某淇、林某居倒地后被碾压,造成苏某淇当场死亡、林某居受伤及电瓶车损坏,后林某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八路和瑞路南约18米,事发地点为“T”字型交叉路口,其中鹤龙八路呈南北走向,由中心绿化带分隔东西两侧路面,西侧路面设四条机动车道及一条非机动车道,并设东西向人行横道,鹤龙八路西侧连接和瑞路;和瑞路为东西走向,由中心绿化带分隔南北两侧路面,南侧路面设两条车道,并设南北向人行横道;路口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淇符合因胸腹部损伤死亡,林某居符合因盆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段某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电线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18时46分处置完毕。120医护人员也迅速到达现场,确认苏某淇已死亡、林某居受伤;后将林某居送至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白云分院救治,于4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区公安分局人和派出所、人和镇人民政府和120医护人员均快速到场处置。经评估,本起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120医护人员也迅速到达现场,确认苏某淇已死亡、林某居受伤;后将林某居送至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白云分院救治,于4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各方就善后事宜尚未达成一致。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85号),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段某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仔细观察前方路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林某居驾驶电瓶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乘客上道路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苏某淇无导致此事故的过错行为。
段某华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林某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及《广州市电瓶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段某华、林某居在此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苏某淇无责任。
未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涉事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该车左右前轮制动时气室不工作,左右前轮制动失效,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款对制动系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33.6°(标准≤25°),转向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条技术方面的要求;左前位灯烧灯丝,右前位灯灯座烧蚀,灯座与灯泡触点接触不良,灯光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技术方面的要求,故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均不合格。世某某物流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转向、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林某居,驾驶电瓶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乘客上道路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林某居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段某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仔细观察前方路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其给予处罚。
世某某物流公司,粤BLL7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J94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及驾驶员所属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建议由该单位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如下:
(一)建议由区道安办牵头组织、统筹做好全区预防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综合工作,加强道路交通督导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二)建议人和镇人民政府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宣传,提升辖区群众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意识。
(三)世某某物流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整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驾驶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运营车辆的机件性能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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