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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大货车驾驶员因多次严重超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刑事案件,并对此进行了公开宣判。这也是包头市首例因严重超载被认定为危险作业罪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不仅依法惩治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以鲜明的司法立场向社会传递了“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的强烈信号。
2024年6月至2025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多次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运输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杨某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再次驾驶车货总质量百吨以上车辆进行普通货物运输,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法装载超过百吨进行长途运输,破坏道路、危及桥梁安全,极易导致刹车失灵、侧翻、爆胎等情形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执行,多次驾驶车货总质量百吨以上车辆进行普通货物运输,将可能随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对社会不特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危险。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此,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百吨王”上路,危害深远。不仅会因车辆性能严重劣化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更会因超载行为对公共基础设施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其维修成本最终将由全社会一同承担。每一例涉货车重大交通事故的背后,都可能关联着数个家庭的破碎。接近年关,请货运驾驶员时刻将安全置于利润之上。一次超载可能节省的成本,远不足以抵消一次事故带来的终生悔恨与法律责任。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装载源头企业、货运站场、监管部门一起努力,筑牢道路安全的全民防线。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物运输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送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